基本案情
王小某、張小某系某小學學生。2022年5月27日12點40分左右,王小某在與張小某玩耍的過程中,由于張小某對其進行推拉,王小某摔倒在地受傷。事發(fā)后,班主任立即將王小某送往醫(yī)院救治。經診斷,王小某11牙復雜冠折,產生治療費用1303.2元,該費用由張小某家長支付。事后,張小某家長購買了物品前往王小某家中看望,同時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2022年6月20日,法醫(yī)鑒定中心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王小某牙齒所受損傷需后續(xù)治療費用約15100元。某小學后組織雙方家長多次協(xié)商王小某費用賠償問題,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王小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張小某的監(jiān)護人向王小某支付后續(xù)的治療費用15100元,某小學在未付的款項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審理經過
審理過程中,張小某及其監(jiān)護人辯稱:已經承擔了部分醫(yī)療費用,是孩子在學校發(fā)生的事情,學校不能把責任推給孩子和家長。某小學辯稱:學校在學生安全教育、管理上均已盡到了責任,在事故處理上迅速反應、主動作為,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院查明,事發(fā)時間系中午休息時間,事發(fā)地點為走廊;學校及班主任之前通過各種形式對學生以及家長進行了安全防范、注意事項等的宣傳教育,同時制定了從7點30分至18點期間各時間段各地點的詳細值日安排。
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張小某在玩耍過程中突然推搡王小某導致王小某受傷,張小某具有一定的過錯,其監(jiān)護人應當承擔55%的賠償責任。因事發(fā)突然,學校難以預料,也難以預防。并且某小學提供了《安全工作記錄》《值日表》及證人證言等證據,充分證明學校制定了規(guī)范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教學中多次對學生進行日常安全教育,專門安排教師巡視以維護校園安全,事發(fā)后學校也及時通知家長并將王小某送醫(yī)救治。因此,某小學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不應承擔侵權責任。綜上,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張小某的監(jiān)護人支付王小某損失8048.56元,并駁回了王小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解讀 肖琴
未成年人心智發(fā)育不成熟,自我保護的能力較弱,其在幼兒園、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暫時脫離了監(jiān)護人的管理和保護。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設立特殊保護機制,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中明確規(guī)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的,采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家長認為,將孩子交給學校,監(jiān)護職責就轉移給了學校,孩子在學校遭受的一切損害及孩子在學校對他人造成的一切損害均應由學校承擔責任。這種觀點不夠全面和客觀。第一,家長對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職責是一種法定職責,并不因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而轉移到學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作為監(jiān)護人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第二,要正確認定學校是否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規(guī)定,教育職責主要強調在安全意識、事故防范以及不損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職責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種安全的場所設施,以及在組織活動中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等。學校如果能舉證證明其在事故發(fā)生前、發(fā)生時、發(fā)生后均盡到了防范、保護、救助等義務,可認定其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不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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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教育報》2025年09月24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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